针对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原公告中相应条款变更为:
2.2包1投标人资格要求:
2.2.1同时具备A+H股证券承销与保荐及财务顾问业务资格;2.2.2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8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中在A级(含)以上级别;2.2.3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证券公司资产总额在800亿元以上;2.2.4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之日期间,投标人不存在因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违法违规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形。
2.3包2-A投标人资格要求:
2.3.1申请人应是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执业资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且2018年度整个律师事务所全国专职执业律师人数在350人以上; 2.3.2申请人为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良好,具有健全、规范的服务质量控制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3.3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律师事务所和服务律师近三年来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无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2.3.4申请人熟悉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具有证券、并购、改制上市、IPO、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等相关业务执业经验和业绩,近三年内有成功经办的IPO项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经验,且项目数量及业绩名列前茅;2.3.5申请人指定服务团队律师具有为国有上市公司提供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债、或资产证券化等法律服务经验,有成功经办央企、地方国企上市公司证券项目的经验;2.3.6近三年有为水发集团提供过相关并购等非诉项目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优先;2.3.7不接受事务所分支机构申请。
2.4包2-B投标人资格要求:
2.4.1申请人应是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或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且2018年度整个律师事务所全球执业律师人数在350人以上; 2.4.2申请人为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良好,具有健全、规范的服务质量控制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18年度整个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在2.5亿元以上;2.4.3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律师事务所和服务律师近三年来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无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2.4.4申请人熟悉境外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具有证券、并购、IPO、收购守则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等相关业务执业经验和业绩,近三年内有成功经办的IPO项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守则项目、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经验,且项目业绩及复杂性名列前茅;2.4.5申请人的指派的服务团队的负责人应是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应在10年以上执业经验,有丰富的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具有成功经办IPO项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经验;2.4.6申请人指派的服务团队的成员应不少于10人,团队主要律师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具有参与证券与资本市场的项目经验,并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2.4.7申请人指定服务团队律师具有为国有上市公司提供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债、或资产证券化等法律服务经验,有成功经办央企、地方国企上市公司证券项目的经验;2.4.8申请人在境外有较多数量的办公室及执业律师;
米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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